一、备案人员范围:符合条件的以下四类参保人员均可申请办理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4)、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的人员。
二、起付线:由各自参保地制定;在职人员的自付比例和退休人员的自付比例由各自的参保地制定。
三、检查、检验、诊疗:符合医保诊疗目录的单项检查、检验、治疗费用在150元以内全部纳入报销,150元以上的检查、检验、治疗费,个人自付20%,基金承担80%(医保诊疗目录外检查、检验、治疗不予报销)。
四、药品: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2019版药品目录]报销。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基金支付范畴,乙类药品个人自付15%,基金承担85%,丙类药品全部个人自付(需填写超目录医疗服务协议),限制类药品按照病情与目录解释核算。国家特殊药品根据目录的限制审核报销。
五、特殊材料:国产耗材个人自付20%,基金承担80%
外伤、生育患者出院后携带相关资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中心申报、报销。
八、报销时间:正常工作日8:00-12:00,14:00-18:00;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结账,结账日不办理出院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