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区外住院就医起付标准
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 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 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3000元。
(二)调整职工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职工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顺产从1800元提高为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从2200 元提高为2500 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2500 元调整为3000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 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 20%。
(三)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规范转诊就医,统筹区内报销比例下降10%,统筹区外报销比例下降20%。
(四)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顺产从1000元提高为1500元。
三、其他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