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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学习材料之党代会基础知识(四)

发布日期:2017-03-29    作者:宣传科    来源:     点击:[]

16.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7.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而且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一般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在关健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议政、议事能力;

(3)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绩;

(4)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

(5)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1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确定代表名额的原则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确定代表名额,必须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9.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一般都应对代表构成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提出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其目的主要是使代表的构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先进模范人物。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先进模范人物的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比如省与县,地方与基层就会有不同的划分标准。(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20.代表名额的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

(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

(2)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

21.代表产生的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是: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比例提出候选人推荐人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多于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2)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单位,在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